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二期
为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重大安全安全隐患2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例。
重大安全隐患一:常德德山大桥上游小兵餐饮船沉船后一直未处理,妨碍船舶航行;若河流流速过快有沉船位移撞击德山桥梁风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措施:由经开区政府负责,在12月31日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市水运事务中心提供)
重大安全隐患二:常德德山大桥北岸上游100米处存在船舶冲滩拆解,停靠待拆解船舶有走锚、撞击德山大桥风险,并影响通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措施: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促船舶业主在6月30日前及时拆解,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市水运事务中心提供)
典型案例一:2021年4月8日9时3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大鲸港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DW566小型汽车上载有4名乘客,互不认识,且该车驾驶员付某伟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付某伟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安乡载客4人到长沙,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00元归其个人所有,付某伟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二:2021年05月12日上午09时12分许,杨某文驾驶湘J·NA917小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载客3人,在滴滴出行平台派单页面上显示起讫地为常德市武陵区经泽-楠沙湾到柳叶湖汽车站售票处,被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毅、谢如清等人在常德市柳叶湖汽车站售票处门口路段执行监督检查时当场查获,本人不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经调查查明:湘J·NA917小车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102项第一款较轻违法程度的情形,责令杨小文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三: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湘J·A7109大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2021年5月8日6时30分许,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张良广、万伟等人在汉寿县振兴东路银谷国际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载有40名乘客,且该车驾驶员贺某军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该车系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贺某军驾驶,当日搭载汉寿康泰旅行社组织的汉寿广场舞协会会员四十余名乘客,准备从汉寿县振兴东路银谷国际发往安化县,与康泰旅行社议定完成本趟运输后收取1500元费用归其公司所有。该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四:2021年5月29日05时35分,湘J·56759载货汽车途经石门县S308线K5+700M双溪非现场执法监控检测区域路段时,被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不停车超限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到该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经营。
经调查核实,湘J·56759载货汽车系常德市中帮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通过石门县双溪非现场执法监控检测区域路段时,被不停车超限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系统拍摄记录显示为六轴皎接列车,车货总质量应不超过49. 00吨。称重检测该车辆总重为 74. 94吨,超限25. 94吨,总重超限率53%,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路政规(2020)4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石门县交通运输提供)
典型案例五:2021年1月12日9时左右,津市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喻广圣、徐云华在津市民生码头作业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湘澧县货0558船舶(二类船舶)船长夏某安系三类船长不符合船员证书要求。
经调查核实,湘澧县货0558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船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六: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云华、喻广圣等人在津市港千吨级码头水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查验“豫信货 11667”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后发现,该船应配备船员五人,但只有四个持证人员在船,缺一类二管轮。经调查核实,“豫信货 11667”船船长未能保证船舶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船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按规定配足合格船员,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七:2021年3月24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市道路运政执法大队在常德汽车总站周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场查获车牌为湘J·15977的客运汽车在站场外上车、揽客。
经调查查明,湘J·15977的客运汽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该车所属的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八:2021年6月11日12时50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事大队执法人员夏美清、谢亚军在常德港盐关码头水域登上淮安市裕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苏淮货19877”船舶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在查验相关证书、文书及相关设备后发现,该船的《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未记录。
“苏淮货19877”船舶未按规定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九:2021年03月15日上午,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大队接收到岳常高速周家店路产大队的移交案件。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乡县供电分公司,在杭瑞高速公路(岳常段)K934+280双向,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的行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复,该违法行为涉嫌侵害了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路产路权,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经调查查明:该单位以工程发包方式安排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以顶管施工方式穿越G56杭瑞高速公路埋设管道并穿有电缆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5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十:2021年6月11日08时55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事大队执法人员夏美清、谢亚军,在常德港夹街码头水域登上泸溪县金航水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湘州金航0185船舶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船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未悬挂抛锚球)。
经调查,“湘州金航0185”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未悬挂抛锚球)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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