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六期
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10例。
典型案例1:2022年8月19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柳叶湖大队在常德市二广高速(芦荻山)收费站查获胡某某驾驶粤S70BP9普通客车涉嫌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胡某某不能出示粤S70BP9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照。
经调查查明,违法行为人胡某某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湖南省常德市载客6人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300元归其个人所有,胡某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2:2022年9月23日,鼎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S311王家桥路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的湘J0272F小型普通客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不能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经调查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从常德载客1人到安乡,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包车费280元归其个人所有,陈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3:2022年08月26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与常德大道交汇处路段现场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驾驶的湘A733K0小车载有4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杨某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经调查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安乡县载客4人到武陵区,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45元归其个人所有,杨某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4:2022年08月25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国医馆对面路段现场检查发现唐某驾驶湘JNS723小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正在下客1人,而驾驶员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唐某使用滴滴出行软件下客1人,在软件上显示起讫地为四师兄网咖店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当事人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5:2022年8月12日,鼎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韩公渡路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湘J29V56小车上载有4名乘客,经询问,车上乘客互不认识,该车驾驶员曾某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该车涉嫌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经调查查明,曾某某驾驶湘J29V56小车从西湖载客4人到常德,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40元归其个人所有,曾某晖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6:2022年8月8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德山收费站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查获朱某某驾驶湘JRV69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朱某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朱某某驾驶湘JRV691小车载客5名从长沙到常德,与乘客协议到达目的地后每位乘客收费80元车费归其个人所有。朱某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7:2022年7月18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海事执法大队在下南门水域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登船行政检查后,发现金广源7号船舶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经调查查明,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应配一类船长、一类二副、二类轮机员、普通船员各1名,实际在船为一类船长、一类大副、普通船员各1名。金广源7号船舶未能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四节47项较轻情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船舶经营人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8:2022年7月13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丹洲乡水域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登船对停泊的“江洋工8809”进行行政检查。
经调查查明:1.该船不能现场提供船舶报港信息;2.该船进行烧焊作业不能提供相关报备手续。“江洋工8809”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四节51项、44项较轻违法程度,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船舶经营人分别罚款人民币伍千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9:2022年9月1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11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铁某某驾驶的湘JB0921重型四轴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经调查查明,铁某某驾驶的湘JB0921重型四轴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货箱加高16公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7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10:2022年9月22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澧县大队移交案件。在二广高速北往南临澧服务区,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肖某驾驶的牌号为皖KS082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不按规定通行线路行驶。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5日15时38分至2022年9月25日16时40分在G55二广高速临澧服务区西侧加油站办公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某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委托代理人肖某驾驶的牵引车车牌号为皖KS0825、挂车车牌号为“苏J4630超”超大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通行线路行驶,属于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蒋林锡
审核: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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