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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回复

2017-06-15 11:05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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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交政案﹝2017﹞13号B类    

 

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回复

 

津市活动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常德市网约车经营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对网约车明确规定:

1.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2.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3.明确平台公司责任。平台公司为网约车管理主体,市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具备《暂行办法》所规定条件外,需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公开服务监督电话,承担承运人责任,对网约车线上线下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平台公司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督和管理。

4.网约车车辆实行有条件准入。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由平台公司统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网约车驾驶员实行有条件准入。除具备《暂行办法》所规定条件外,上岗前须提供个人身体健康证明并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6.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本地巡游车和网约车一体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确保出租汽车运营状况、运行轨迹、服务质量等运营数据和驾驶员信息数据由平台公司或经营企业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反馈、平台数据分析、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手段对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直至取消资质。

7.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应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包含信息发布要求、信息发布频次、成本分摊比例等内容的相应管理规则,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有效监管。

根据7部委颁布的《暂行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也赋予了地方政府在制定车辆准入标准、经营范围和指导价格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因此,各地正在制定出台本地的管理细则,目前我们也已经起草完成了《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初稿),需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因此正式出台尚需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常德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13日


签发人:向美华                      联系人:王明志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716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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