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提复(2019)11号B类
傅子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全市城区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纳入保险共保体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属法律法规明确的强制保险,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强制落实。
二、根据相关规定,承运人责任险属强制保险范筹,同时,对保险的额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至于经营者在哪家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
三、保险的购买,属于经营者自己的事,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经营者在指定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属违规行为。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从维护广大经营者的普遍利益出发,可以引导经营者采取谈判等形式,到保费少、保额高、服务好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四、市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目前尚未成立“协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首先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协会成立,再引导行业协会推动购买保险纳入“共保”事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2019年8月5日
签发人:向美华 联系人:陈德军
联系单位: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716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