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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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各处级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

一、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含义

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首查免罚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明17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对应法律依据,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免予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三大条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具备整改条件。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限期改正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在“信用常德”网站予以公示。

三、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适用条件

适用首查免罚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属于《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首查免罚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同一违法行为由首次查获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运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反馈效果并适时作出调整。若纳入了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范围,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首查免罚制度的,则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首查免罚制度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整改期后及时核查,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三)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首查免罚制度应当严格落实《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对于通过举报、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首查免罚制度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加强普法宣传。健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首查免罚制度作为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和载体,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工作。在实施首查免罚制度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还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当事人的学法守法意识,筑牢法治交通建设的基础。

附件: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适用首查免罚制执法事项清单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适用首查免罚制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个性适用条件

1

道路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2

道路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3

道路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4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客货运输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损坏、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

5

道路运输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超期30日(含)以内没有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道路运输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道路运输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道路运输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或

未建立、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水路运输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船舶为判别首次的对象。配备“多证合一”证书或查验二维码视为携带。

11

水路运输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12

港口管理

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处罚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处罚:(二)在港口区域内的人员、车辆、船舶、排筏,不服从港口管理人员指挥和检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立即改正的。

13

地方海事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携带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经查证该船员有合法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14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15

工程建设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16

工程建设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施工的处罚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工程建设

交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罚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建设单位事后同意或者及时更换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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