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常交发〔2017〕104号)。
二、 条文解读
1、网约车平台公司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并参照长沙市和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应符合的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2、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并参照长沙市和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以及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3、经营服务管理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并参照长沙市和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作出了规定。
4、监督检查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并参照长沙市和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5、法律责任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规、规章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发改、经信、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