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发〔2018〕23号
各区县市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相关部门:
《常德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8日
常德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水运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程序,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联合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垃圾、船舶含油污水、洗舱水、船舶生活污水等。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水上收集、转运的监管和相关联单核查;负责落实上级有关船舶防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负责督促港口经营人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及应急处理能力。
(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的监管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渔船污染物收集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相关联单核查;负责渔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渔船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三)环保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在陆上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管和相关联单核查;负责污染物处置单位经营资质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住建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点的建设及使用管理,对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后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上岸后的船舶生活垃圾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联单监管制度
第五条 本联单由三组单据组成,所有联单保存期限为2年。
第一组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三联单),由污染物接收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领取并如实填写,船方签字确认。第一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船方留存,第三联由海事管理机构(涉及渔船污染物的交渔业部门)留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应当向船方出具接收单证,接收单位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接收单证的,船方不得移交污染物。
第二组为《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五联单),由污染物转运单位向环保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污染物接收单位签字确认。第一联由污染物转运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涉及渔船污染物的交渔业部门),第四联、第五联由污染物转运单位所在地城管、住建部门留存。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接收垃圾前,应当与收集单位确认垃圾信息。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含油污水属于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单独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组为《船舶污染物处置单》(四联单),由污染物处置单位向环保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污染物转运单位签字确认。第一联由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污染物转运单位留存,第三联、第四联由污染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城管、住建部门留存。处置单位在接收垃圾处置前应当与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确认垃圾信息。
各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联单运行情况。
第六条 收集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情况(涉及渔船的还应当向渔业部门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水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落实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中发生污染事件。
第七条 每季度末,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将船舶污染物处置报告表报送至当地环保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形成工作简报,发送至各监管部门。
第四章 联合检查制度
第八条 部门联合检查主要内容:
(一)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船舶是否按规定年检、是否超龄使用;机动船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水分离器,含油污水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是否建立含油污水处理登记簿;船舶是否安装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是否达标排放;船舶甲板上是否设有带盖无渗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渔业部门:对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检查渔船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检查渔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渔船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三)环保部门:对含油污水等危险废弃物是否按规定转移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住建部门:做好船舶污染物岸上收集点的建设和管理,对船舶生活污水转运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管部门:对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分类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参加检查的监管部门要书面报告检查处理情况,由交通运输部门收集汇总、立卷存档,并形成联合检查活动总结传送各监管部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前,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从各监管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 在检查过程中,联合检查执法人员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联合检查工作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