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发〔2020〕1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6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办发电〔2019〕37号)、《中共湖南省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机改办发〔20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中共常德市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机改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重心下移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交通运输执法职能,切实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交通运输体制不完善、权责不清晰、能力不适应、多头重复执法与执法不到位并存等矛盾。通过改革,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执法体系,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更好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交通运输执法职责整合任务(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整合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整合后,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行使上述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文件精神,省级下放的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市州辖区的执法职责、省管干线航道市县辖区内的执法职责一并整合至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进一步理顺交通运输执法层级和职责(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管理区配合)
1.进一步明确市与武陵区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级的执法事项,负责跨区县(市)违法案件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查处,负责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管辖、直接交办的具体案件查处,负责武陵区除公路路政等以外的执法职责;武陵区承担辖区内公路路政等行政执法职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武陵区执法大队的执法权责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明确市直管理区的执法权限。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承担辖区内公路路政等行政执法职责;鼎城区按县级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职责;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行政执法职责可由区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桃花源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职责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
3.明确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认定标准。
鼎城区和各县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以及跨区县(市)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由市级直接执法,不符合标准和不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4.探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整合乡镇有关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协助调查取证等职责。
(三)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三定”规定(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起草和修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批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三定”规定(草案)送审稿在3月中旬前提交审核,批准发文工作在4月中旬前完成。综合管理科室实行综合设置,执法大队主要按专业设置,且各大队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10名。
区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三定”工作,原则上在市级支队“三定”规定出台后10天内完成。
(四)加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同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配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暂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予以规范。严把人员进口关,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交通运输执法铁军。
(五)强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同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强化共同关注领域的联动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衔接。
(六)规范交通运输执法程序(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同级司法等部门配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 、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七)强化交通运输执法保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同级财政等部门配合)
按照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八)完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同级司法等部门配合)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完善纠错问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发现下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加强协调,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二)确保平稳过渡。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其他机构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协调一致、统筹推进。5月底前,实现市县两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中层骨干选拔配备到位、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到位。新老机构和人员接替要平稳有序、尽快到位,确保执法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
(三)严肃改革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做到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严禁搞变通、拖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