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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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交发〔2020〕19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6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高效运行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法制〔2020〕17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法制〔2020〕176号)和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相关“三定”方案,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市公路交通、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地方铁路(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监督业务领域行业内执法协作。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协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指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水运事务中心、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铁路专用线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为行业发展机构)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为综合执法支队)是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职能的左右手。

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应在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设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紧密协作,联动联治,形成行业治理新格局。

第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改革创新,将联合检查作为一线执法监管的基本形式,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开展信用监管,强化信息化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供执法保障。

 

二、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局法制科负责监督、指导综合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牵头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工作。

局基建科、公路管理科、运输管理科、公共交通科、港航管理科、安全监督科、交通战备办公室等内设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牵头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与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工作考核。

第七条  综合执法支队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具体履行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

第八条  行业发展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行政执法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交通运输法规政策的宣传。

(二)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安全例行巡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和重大安全风险源管控等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信息、技术、鉴定、检验、相关设施设备保障等技术支持和执法辅助工作。

(四)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和技术审查工作,并参与局业务科室组织的现场勘查工作;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负责业务指导。

(五)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派员参与行政检查工作;及时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并做好案件现场保护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

(六)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行业管理工作;协助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七)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调机制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执法业务领域分级分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局长为总召集人,相关业务领域分管领导为召集人,人事科、法制科、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

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联席会议由分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综合执法支队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涉及专业领域行政执法的联席会议由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局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对应业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疑难问题和工作协调、衔接和运转问题,对于重大分歧、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位领导分管领域工作,报总召集人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二)贯彻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计划情况;

(三)通报、总结业务协作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业务协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并提出对策;

(六)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案件;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业务领域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级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须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可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重要执法案件,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制定一定时段的行政执法行动方案,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题会议须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四、行业检查

第十三条  行业检查分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为根据局权力清单列明检查事项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具体由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实施,综合执法支队为主,行业发展机构派员参与。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为针对重大活动保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行业整治行动、重大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的检查活动,由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制定工作方案,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和通报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明确由综合执法支队或行业发展机构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

日常巡查为综合执法支队和行业发展机构日常履职开展的检查活动,以行业发展机构为主,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编制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计划,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按规定编制年度日常巡查计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归口统筹本业务领域的行业检查计划,应当在上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局法制科汇总审核并按程序公布。

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以联合检查方式为常态,单独开展为例外。提倡联合开展日常巡查。行业检查计划包括对象、内容、频率、组织形式、方式方法等,互相衔接、紧密配合,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行业发展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统筹力量、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日常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二)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加强航道巡查和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渡口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三)加强道路客货运输源头管理,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重点巡查;

(四)加强城市公交、出租车监督管理,对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重点巡查;

(五)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重点巡查;

(六)加强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范围的监督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七)其他巡查事项。

第十六条  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应与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计划统筹安排,除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和对象外,不得变相增加检查频次。

 

五、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包含案件发现、初步调查、立案审批、证据固定、案件审理、作出决定、执行结案等办理流程。

按照尽职履责、效能优先、协作共管的原则,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分为职能型案件和流转型案件。

职能型案件系由综合执法支队独立发现、调查取证并全程依法办理的案件。

流转型案件系由局业务科室或行业发展机构发现并取得初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支队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行业发展机构按照规定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流转型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案件线索移交机构。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发展机构提供线索或证据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线索初核、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包括非现场执法信息化监控、实时视频监控等涉嫌违法线索。需要行业发展机构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行业发展机构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执法支队。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当场劝止,派员驻守,留存证据,立即通知综合执法支队开展现场执法,综合执法支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需技术鉴定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到场的,行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支队的商请,派员到场见证协助。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给予场所、机械、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协助,当事人强制代履行费到位后,应及时支付给提供执法辅助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对构成违法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支队可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广数据采集终端、执法过程记录仪、全区域监控覆盖等实施设备,实现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流程网络化、执法服务公开化、监督管理精细化。

 

六、审批监管协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许可办)负责市本级许可事项的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办有关业务审核工作。

局相关业务科室承担市本级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并牵头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许可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

行业发展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局实施行政许可提供辅助支撑。

第二十四条  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吊销许可的处罚决定,应抄告局许可办同步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局许可办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作出撤销、注销原许可决定的,应抄告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接受综合执法支队处理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综合执法支队将相关信息抄告局许可办和提供辅助支撑的行业发展机构,作为核发相关许可证件的审慎性参考。行政相对人许可证件被综合执法支队暂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局许可办不予补办。

第二十六条  深化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全面完成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和事项、数据等录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一门一窗一次”办理和行政处罚信息与行政许可信息的共享运用。

 

七、重点监管协作

第二十七条  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确定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为: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重点领域。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主要为:

(一)公路领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桥下空间、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急救援、超限运输等。

(二)道路运输领域:“两客一危”车辆,即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三)水路运输领域:“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旅游区、渡口、水库、通航密集区;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等。

(四)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大中型桥梁和隧道运行安全;交通工程施工架桥机、高墩立柱、满堂支架、挂篮悬臂浇筑、隧道施工、高边坡施工、临时用电、爆破作业、施工电梯和拌合场建设等关键作业点。

(五)重点监管企业: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六)长期以来制约阻碍制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的顽症痼疾。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年度行业检查计划中重点安排,满足监管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建立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在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下,对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重点巡查,必要时可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一般隐患的整改由行业发展机构负责督办,涉嫌违法的移交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重大隐患的整改由局业务科室组织行业发展机构和综合执法支队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应当在3日内书面抄告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及时处置;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抄告相关行业发展机构,同时向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分管业务的领导报告;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以及时会商行业发展机构,必要时可以提交局相关业务科室报请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行业发展机构负责相关业务领域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以行业发展机构的名义制发隐患告知书、整改建议书等,涉嫌违法的,及时抄告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应自收到抄告书2日内及时派人调查取证;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涉嫌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并派员驻守,立即电告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应立即派员开展现场执法,并电告局业务科室;情况特殊、不及时处理将对执法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情况。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按规定向行业发展机构反馈结果。

 

八、日常监管协作

第三十一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水运事务中心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航道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针对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及时会商,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交通管制,保障公路航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五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保护巡查,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全市重大违法行为、跨区域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配合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涉及破坏、损坏公路的赔偿事宜,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五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赔偿费用并追偿,综合执法支队予以配合。

发现公路存在损毁、影响安全的障碍物等情况,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五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涉嫌违法的,综合执法支队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五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予以配合。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破坏、损坏公路赔补偿事宜的,应优先进行公路赔补偿。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支队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五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详细追溯车辆所有人、货运企业、道路营运证号及核发机关、驾驶人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并做好登记,定期将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信息抄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局许可办和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及时登记车辆和驾驶人违法次数,需依法作出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综合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吊销并抄告局许可办,由局许可办负责注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加强货物源头管理,需依法对货物源头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通知综合执法支队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综合执法支队应定期对无证客运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将有关情况分别抄告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资质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使用无效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应初步核实相关线索,并移交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每年应对许可经营的出租车(网约车)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定期核查,重点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在核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及时抄告综合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车(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将本地区出租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通报综合执法支队。

综合执法支队对出租车(网约车)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对发现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应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由其纳入服务质量测评。

第三十五条  市水运事务中心在航道应急疏浚、清障、航标设施维护等事务性工作中,需要采取必要交通安全管控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辖区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和具体承担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综合执法制支队应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时,应邀请市水运事务中心参与。市水运事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依法已经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事务性工作职责;对已办理监督手续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按照规定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综合执法支队处理。综合执法支队应在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系规范交通运输领域高频事项日常监管协作,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按规定对其他事项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协作。

 

九、信息共享运用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建设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互联网+监管”信息化系统。加快建设完善全市基于信息化的科技治超、“两客一危”智能监控、智慧水运综合监管、智慧公交调度平台、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等业务支撑系统。强化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等全国性平台的应用。建立基于信息化运用的大数据库。加强系统的对接融通和信息的共享运用。

第四十一条  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合理分配管理系统账号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在对应系统即时录入、传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辅助等行业治理信息,并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实现许可信息、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实时共享。

局业务科室、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标准等资料的共享。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实行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按照规定向“信用常德”和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业务平台准确、及时录入、上传管理信息。

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列入信用评价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增加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举报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支队直接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经调查核实依法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综合执法支队认为需要移送局业务科室或行业发展机构处理的,应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移交情况,投诉举报件的后续处理结果由局业务科室或行业发展机构负责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  行业发展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行业发展机构直接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行业发展机构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综合执法支队处理,行业发展机构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涉及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涉及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批转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调查核实处理。

十一、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对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发展机构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具体评价指标由局法制科牵头制定。

 

十二、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县市和市直“五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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