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常德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常交发〔2020〕6号)。
二、条文解读
1、船舶污染物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船舶废弃物:
(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2、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有关接收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的能力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的水运事务中心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申请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①备案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③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④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⑤从事污染物接收的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的相关合格证明(证书),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证书);
⑥水上作业防污染承诺书。
5、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若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及船舶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6、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并按规定移送上岸。接收单位不另行向船舶收取费用。
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常德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签字盖章后将第二联交船舶留存备查。
8、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报表报所在地的水运事务中心。
9、所在地的水运事务中心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10、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考核和退出机制
(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规则由所在地的水运事务中心另行制定,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无条件退出。
(二)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满一个工作年度,不愿意继续服务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当地水运事务中心,并依法退还未履行服务月份的财政预算经费。
三、其它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